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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赛车总动员案谈谈原创者应当如何降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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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由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制作、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的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上映,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汽车人总动员》。

但是没想到,《汽车人总动员》一上映,就惹出了争议,被网友及媒体贴上了“山寨”的标签,电影口碑及评分令人大失所望。

央广网对《汽车人总动员》被评论“山寨”进行报道

麻烦不止于此,很快,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认为该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剽窃了《赛车总动员》(英文名:Cars)的角色“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且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的电影名称高度相似,以著作权侵权及不当竞争为由起诉了厦门蓝火焰等公司。

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要求厦门蓝火焰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万元。

迪士尼起诉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侵权案件报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

美国与我国同属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迪尼斯作为美国公司,其作品可以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迪士尼《赛车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具有独创的拟人化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汽车人总动员》中的主要角色“K1”、“K2”复制了这些独创表达,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汽车人总动员》的角色形象(左)与迪士尼《赛车总动员》的麦昆(右)构成实质性相似

不仅如此,迪士尼的《赛车总动员》电影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厦门蓝火焰等公司有机会接触到作品,主观上明显具有复制迪士尼动画形象的意图。厦门蓝火焰等公司就其制作、发行的电影及电影海报中的动画形象与迪士尼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侵权成立。

此外,迪士尼《赛车总动员》电影属于知名商品,《赛车总动员》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将“人”字被轮胎遮挡,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

《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部分)

《汽车人总动员》被刻意变成《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产生消费者误认。厦门蓝火焰等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迪士尼知名动画电影名称的故意,不当利用了迪士尼《赛车总动员》电影的在先商誉,构成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厦门蓝火焰等公司实施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厦门蓝火焰等公司需要根据相应责任承担共计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含合理开支)。

涉案判决书

从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表面上是电影作品之争,但实际上争议点之一却落在了电影作品的动画形象。

动画形象在著作权法中一般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随着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实际上很多国内公司在设计动画形象时,也常常面临被控“抄袭”的风险。

那么,如何降低被控“抄袭”的风险呢?陈律师提示您:

一、不要想当然以为国外作品可以拿来“借鉴”。

很多人会以为外国公司的作品不受国内法保护,实际上只要是与中国同加入《伯尔尼公约》或与中国签订过相关协议的国家,这些国家认可的著作权作品同样受我国法律保护。

二、保存自己原创作品的证据。

保护作品独创性,可以说是著作权法的“根本”。独创性表达,则是一个作品的“灵魂”。如果你的作品有自己独创性表达,你也能在被人质疑时出具涉及作品创作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这都是证明自己“原创作品”有力的证据。

三、借鉴与“抄袭”之间的距离需要评估,依据法律规定尽可能拉开距离,万不可复制他人原创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是否构成作品侵权主要看两点,以动画形象为例:第一是看被控侵权形象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二是看被控侵权人是否能够“接触”到原动画作品,主观上具有复制作品的意图。

如果已经借鉴原动画作品,就是指已经“接触”到原作品了,作者在进行作品创作时最好要做到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部分进行绝对舍弃。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联系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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